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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马去一家公司应聘,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试用期满后工资的60%。第二年合同期满后,公司再次与小马续签一年的劳动合同,又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试用期满后工资的60%。小马觉得很委屈,自己的岗位没有发生变化,为什么公司总是约定试用期,公司的做法有没有违法呢?
律师说法:
试用期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于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是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状况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合同法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同时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小马约定的试用期有三处违法:首先,试用期期限违法,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最多只能1个月,而不能是3个月。其次试用次数违法,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三,试用期工资违法,小马工资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而公司只给正常工资的60%。针对用人单位的试用期约定违法的做法,小马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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