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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张在一家公司工作,1998年8月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合同期满后,公司又与小张续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一天办事时发生车祸,小张在医院住院治疗了两个半月。出院后,小张欲回原公司继续工作,却被告知,小张的岗位已经招收了新员工,小张得另谋出路。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如果公司一定要解聘小张,那么小张应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律师说法: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1994年12月1日颁发)明确指出:根据职工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享有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以上规定,小张在该公司工作时间在5年以下,依法应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现小张在法定医疗期届满之前欲回公司工作,却被告知要另谋出路。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即属于无效行为。同时,《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所以本案中,公司解聘小张有三处地方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第一,职工患病期间不能解聘;第二,解聘通知需提前三十天通知被解聘的劳动者;第三,解聘需支付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小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认定公司行为无效,继续回单位上班;或者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小张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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