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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立案难”
我国民事诉讼法108条明确规定了立案的条件:原告主体适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但实践中,相信很多人,特别是律师都有过立案困难的遭遇。
立案厅的职责是形式审查,但一些立案厅的法官却行使了审判庭的实质审查的职责,常常以争议的事实不符合法律等理由不予立案,或者是干脆以案子是否涉及稳定、有没有先例、需要领导审批等一些牵强的理由将当事人的诉权拖延或者直接拒于法律门外,更有甚者,某些法官对于当事人需要补充的材料不一次告知,使当事人疲于奔波,这大概是为了彰显作为法官的权利吧。当然,还有下午4点不立案、周五下午不办公等法院内部规定。这在案件多的法院更是常见。这些做法无疑都给当事人合法行使权利,寻求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最后途径设置了重重障碍,而法院作为维护正义和公正的天平,在立案的环节,是否成为了“有法必依”的楷模?
我们理解诉讼资源的紧张,但不能以牺牲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为代价,去寻求相对的司法效率。在全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的今天,这无疑成为了实现法治的绊脚石。
立刻实行“立案登记制”的确不符合目前的国情,但现行的“立案审查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很多问题,其实不是出现在立法上,而是在法律的实施上变了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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